参与人数100人
盐田户籍40人 非盐田户籍60人
盐田居住100人
年龄45岁以下90人 45-55岁9人 55岁以上1人
家庭人口数3人以下 30人 3-5人65人 5人以上5人
单独居住30人 跟子女一起居住35人 跟父母一起居住35人
45人想在养老院养老 55人不想
10人费用接受500元以下 80人接受500-2000元 10人接受2000元以上
其他意见: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
编号 | 人员 | 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修改意见 |
1 | 李先生 | 一、建议明确政策性养老床位保障范围及具体轮候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应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据此,建议贵单位结合区级实际,确定我区政策性床位保障范围,在确保“三无”及集中供养老人等兜底保障对象养老需求基础上,出台政策性床位轮候制度,并综合保障范围内老人的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等因素,研究制定分类收费制度,收益部分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免费养老服务。 | 采纳 | / | 本项目后续政策性床位入住安排由区民政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统筹入住。 |
2 | 二、建议科学合理确定政策性床位数量 (一)经了解,区福利中心一期现有入住老人159名,其中户籍老人仅有52名。为优先保障辖区内老人的养老需求,建议养老院整体委托第三方运营后,新的运营方需无条件履行完毕已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待本轮合同履行完毕后,仍有入住需求的老人养老服务按公建民营方案执行。 (二)建议实施方案综合如下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政策性床位数量: 1.立足我区城市更新步伐不断加大、轨道交通建设逐渐成熟、人才引进政策更加优化的实际,科学预估委托运营期限以及运营期内辖区老年人数量,重点预估政策性床位需保障的老年人数量,并合理测算老年人入住率等具体指标。 2.坚持公益属性原则下,综合全市政策性养老照护收费调价情况、其他地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市场化项目收费情况、行业利润率均值等因素,进一步测算运营期间运营方收入成本,在保障运营方合理利润水平的基础上,测算可提供的政策性养老床位数量最大值。测算时,运营期政策性床位收费价格调价周期以及增长率应与市保持一致;自主定价的政策性特护收费标准应进行合理假设;市场化项目收入情况应全面测算;运营期成本应参考同行业成本率、物价上涨等因素测算。 | 采纳 | / | (一)本项目盐田区户籍老人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由新的运营方承接,除养老服务合同重新签署外,其余服务年限、服务内容无变化。 (二)政策性床位数量基于国家政策及我区人口增长、老龄化预测及财务测算确定,具体见实施方案附件三 政策性床位数论证内容。 |
3 | 三、建议强化运营期间政府监管,防范财政风险 为确保养老机构整体委托第三方运营后服务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良好社会效益,建议区民政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监督作用,细化绩效考核,每年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运营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审计,重点加强财务、资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管,并在实施方案中约定奖惩措施。 同时,为降低政府履约成本,防范财政风险,建议按“收益风险配比”原则,约定政府及运营方需承担风险,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建议由运营方全额承担;运营方自身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的,根据具体原因约定违约金比例。 | 采纳 | / | 项目实施方案允许实施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 项目实施方案及公建民营协议将约定风险分担方式,不可抗力作为运营方及政府双方均不可控风险,通行做法为双方共担。且本项目已经要求运营方购买相应保险,实现风险转移。 因运营方自身原因提前终止的,运营方应支付相应违约金,详见项目实施方案“6.4.4 提前终止及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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